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申4号
中山市聚海物业开发经营部:
本院受理甘红光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甘红光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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