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行初4号
中山市兆隆祥兴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与你(你单位)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答辩要点:第一,原告与涉案发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第二,答辩人核发中府国用(1999)字第0903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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