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初74号
娄底市一帆投资有限公司、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鸿帆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6)粤20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罚息部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