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7250号 中山斯文克斯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斯文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已搬离原工商登记地址、下落不明,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725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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