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6413号 吴诗剑: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世勇、李定伍、赵永直、吴诗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世勇交通事故赔偿款175096.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6413号 赵永直: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世勇、李定伍、赵永直、吴诗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世勇交通事故赔偿款175096.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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