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行初4号 中山市兆隆祥兴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与你(你单位)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要点:第一,判令确认被告向肖竹贤颁发中府国用(1999)字第090311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第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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