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6692号 林水木、梁凤琼: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与被上诉人林水木、梁凤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35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350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梁凤琼对林水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水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偿付律师费13946元;林水木逾期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有权对林水木提供的抵押物即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花园H32幢701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3104885号;房产证号:021508434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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