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6009号 王少华、柘城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吉首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王少华、吉首市永吉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柘城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0389号民事判决;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支付2000元;三、王少华、拓城县顺发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支付8805元;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