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012号 梁棉生、凌坚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棉生、凌坚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98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98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梁棉生、凌坚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4139309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其中72024.81元从2015年9月22日起,1853961.93元从2015年9月24日起,436106元从2015年9月28日起,1744013.26元从2016年1月19日起,33203元从2016年1月25日起,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9768元,由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26元,由梁棉生、凌坚梅负担454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5元,由由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11元,由梁棉生、凌坚梅负担852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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