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45号 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郝春富: 本院受理原告陈清祝诉孙鹏龙、陈风龙、中山市嘉利木地板有限公司以及你(你单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判令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郝春富、孙鹏龙、陈风龙、中山市嘉利木地板有限公司返还价值人民币16114051.1元的货物,不能返还的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2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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