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11号 胡继洪: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原告申请书》及补充证据清单、《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人民币计息清单,申请变更为本案原告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将原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为其所垫付的汇票款本金人民币99397642.86元及相应利息【根据原告与华润银行签订的《不良资产转让合同》附件不良资产清单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开始计算:以原告垫款本金人民币99397642.86元及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37711236.7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及按季结算计算复利的标准,自2017年7月3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应计利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3月13日的数额合计为53705659.47元,上述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53103302元】”; 2.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华润银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和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3.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确认原告有权以拍卖、变更等方式处置被告三为本案债权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国2010330592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26975号),并就上述第1、2项的诉请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依法拥有优先受偿权。”。 补充证据清单(共10组证据)如下: 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包公开竞价出售邀请函》(2017.9.20);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包公开竞价会议通知》(2017.9.26); 3.《胜出竞买人通知函》(2017.10.18); 4.《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编号:(2017)001号】(2017.10.25); 5.《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8.1.2); 6.《对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和催收通知》【编号:(2017)001号之3-1】(2017.11.22); 7.《对胡继洪的担保权利转让和催收通知》【编号:(2017)001号之3-2】(2017.11.22); 8.《对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权利转让和催收通知》【编号:(2017)001号之3-3】(2017.11.22); 9、《对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权利转让和催收通知》【编号:(2017)001号之3-4】(2017.11.22); 10、《对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权利转让和催收通知》【编号:(2017)001号之3-5】(2017.11.22)。 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述文书及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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