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特12号
中山市康达门诊部、王梅筠:
本院受理中山市希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康达门诊部、王梅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本院(2018)粤20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申请人中山市希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