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6807号 陈锦泽: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结宁与冼海胜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驳回冼海胜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被上诉人冼海胜已预交),由被删受雇人冼海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得1676元(上诉人苏结宁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冼海胜负担(被上诉人冼海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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