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343号 陈青: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定安、张建华、袁娟、陈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34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要点: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2018年1月18前(含该日)向杜定安、张建华、袁娟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9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杜定安、张建华、袁娟双方自本协议达成之日起不得再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杜定安、张建华、袁娟一致决定委托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律师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接收该290000元赔偿款,杨帆律师的收款帐号为6212262011005053314(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小榄支行)。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未能在上述履行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数额外的本案其他事实和赔偿责任的认定,包括赔偿权利人的认定、陈青的赔偿责任及陈青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问题,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除陈青负担的部分外,由杜定安、张建华、袁娟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本院应向其退回38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杜定安、张建华、袁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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