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943号 广东锦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你单位及原审被告陈志廷、何进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被上诉人广东锦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0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26元(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锦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广东锦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726元(中山市绿资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锦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广东锦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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