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583号 黄荣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涛与中山北辰服饰有限公司、张永力、黄荣波、张爱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上诉人丁涛对被上诉人张爱娣提供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乾溪路150弄10号204室的房地产[土地宗地号:宝山区大场镇109街坊37/1丘,房地产权证号:宝201403003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726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上诉人张爱娣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中山北辰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上诉人丁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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