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初74号 娄底市一帆投资有限公司、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民初7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 裁定要点: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案原告。 判决要点:一、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垫付款64971210元及罚息(按每日0.5‰的罚息利率,以29986729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9991153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14993328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对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5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对娄底市一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一支路95号A栋一层101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94号);白岩一支路89号A栋一层119、120、121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38号),66、67、68、69、70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56号);白岩二支路26号A栋负一层185、186、187、188、189、190、191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57号),21、22、23、25、26、28、31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58号),161、162、163、165、166、167、168、169、170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59号),99、100、101、102、103、105、108、109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60号),171、172、173、175、176、177、178、179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62号),66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90号);白岩二支路26号A栋负一层35、36、38、53、56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92号);白岩二支路26号A栋负一层1、2、3、5、6、7、9、11、12、15、16、18、19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93号),130、131、132、133、135、136、137、138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95号);白岩一支路81号A栋负一层121、111、112、113、115、116、117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96号);白岩二支路26号A栋负一层82、83、85、86、87、88、89、90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19号);白岩二支路26号A栋负一层139、150、151、152、153、155、156、157、158、159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20号);白岩二支路26号A栋负一层192、193、195、196、197、198、199、200、201、202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22号),180、181、182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23号),128、129、183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39号),67、69、70、71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40号),79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41号),68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42号),76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51号),57、58、59、61、62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52号);白岩二支路32号A栋负二层2、3、5-13、15、17、18、19、21、23、35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89号);白岩一支路79号B栋一层1、2、3-1、3-2、5、15、18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924号);白岩一支路79号B栋负一层2-3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87号);白岩一支路79号B栋负一层2-1、3、5、7、9、11、13、16、18、26、27、29号(房地产权证编号房权证301字第2011020888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59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对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源市蓝田办事处的商服、住宅用地 [国土证号为涟国用(2012)第120102010号、涟国用(2010)第100102164号、涟国用(2010)第100102165号、涟国用(2010)第100102166号、涟国用(2010)第100102167号、涟国用(2010)第100102168号、涟国用(2010)第10010216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号为涟他项(2012)第11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346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11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92119元,由被告珠海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鸿帆控股有限公司、娄底市一帆投资有限公司、涟源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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