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6973号
吴兴林:
本院受理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量丰塑料五金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97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兴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裁定按上诉人吴兴林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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