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553号 方燕风: 本院受理上诉人胥丽、孙犁晖与被上诉人李厚军及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胥丽、孙犁晖及原审被告方燕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被上诉人李厚军支付工程款1198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月1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还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被上诉人李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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