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再30号 中山市五桂山华侨住宅发展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尹子原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你单位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本院(2016)粤20民终935号民事裁定和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请人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再审申请人尹子原注销中山市东区花园新村107幢601房屋于1990年3月8日办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三、被申请人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于上述备案登记注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尹子原办理位于中山市东区花园新村107幢601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 (再审申请人尹子原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分别负担1620元,被申请人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向再审申请人尹子原予以返还;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申请人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分别负担1620元(被申请人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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