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民终5117号
郭少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程明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92元,由上诉人程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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