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432号 张海琴: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素芳与被上诉人张海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3235号民事判决;二、张海琴应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五初字第275号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张学兵应付黄素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及工资56000元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