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行初4号 中山市兆隆祥兴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贤: 本院受理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诉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兆隆祥兴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贤之间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你们邮寄送达,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在2018年5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王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高琳、何海鹏组成,由陈怡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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