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6390号 广东鑫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吕义胜与黄楚鹏、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07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07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07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吕义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黄楚鹏偿还借款本金32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原审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鑫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广东润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鑫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吕义胜追偿;五、驳回被上诉人黄楚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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