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045号
吴镇佳: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孟夫、吴雪冰与被上诉人郭根祥及原审第三人吴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0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何孟夫、吴雪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郭根祥偿还借款本金21863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1863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郭根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50元,合计8536元,何孟夫、吴雪冰负担5886元,郭根祥负担2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86元,何孟夫、吴雪冰负担4386元,郭根祥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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