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510号
中山市小榄镇华夏货运信息服务部、夏青: 本院受理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华夏货运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华夏服务部)、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9562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小榄镇华夏货运信息服务部、夏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9999.9元及滞纳金(以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1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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