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458号 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门市金达成铁丝厂有限公司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4616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江门市金达成铁丝厂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钢材款101949元及利息(以101949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23日起诉之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三、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江门市金达成铁丝厂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73965.64元及利息(以73965.64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23日起诉之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76元,诉讼保全费1440元,合计5416元(江门市金达成铁丝厂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江门市金达成铁丝厂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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