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行终334号
曹刚勤: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原审第三人你方行政决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行终33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广盛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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