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047号 梁细玲、苏志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兵锋与被上诉人梁细玲、苏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716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梁细玲、苏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董兵锋归还借款本息36860元,并支付违约金3686元以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和因诉讼保全而支出的责任保险的保险费800元,合计4484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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