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312号 中山市意致照明有限公司、莫勇新: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意致照明有限公司、莫勇新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意致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6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0月10日起,以46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莫勇新对中山市意致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山市保绿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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