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310号 中山市大莱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李爱珍、任裕棠、李炳华、余晓梅、李焕珍、中山市小榄镇飞马照明制品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志明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小榄德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你(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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