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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4073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2018-01-04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073号

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吴福荣、蓝芳莲、李艳、吴天政 、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何丽燕、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你(你单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30206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10月17日利息(含罚息)2290479.97元、复利286648.37元;从2017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贷款本金按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3个月期限档次+5.8%再上浮50%计付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付复利]。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1.抵押人:吴福荣、蓝芳莲。抵押物为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3号帝璟东方园20幢303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102512号,房产证号:0213040623\0213040624,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18346号];

2.抵押人:李艳。抵押物为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颐景苑F4型5幢30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易153083号,房产证号:C2599342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18348号];

3.抵押人:李艳、吴天政。抵押物为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99号远洋城万象花园6幢1002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102125号,房产证号:0213034672\0213034673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18339号];

4.抵押人:吴天政、李艳。抵押物为位于中山市西区中山一路148号白朗峰花园2幢602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002868号,房产证号:0213040795\0213040796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18341号];

5.抵押人:谢岳军、廖燕青。抵押物为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3号帝璟东方园21幢102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104989号,房产证号:0213061056\0213061057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18342号];

6.抵押人:何伟东、何丽燕。抵押物为位于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205号清溪花园19幢507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4)第易231825号,房产证号:C2981386\C0673305,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18334号]。

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李慧铭提供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1.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3号帝璟东方园19幢102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104986号,房产证号:0213061043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16528号];

2.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13号帝璟东方园19幢102房地下室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104987号,房产证号:0213061048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4016527号]。

五、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李艳、吴天政、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对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对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3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0334元,由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福荣、蓝芳莲、李艳、吴天政、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何丽燕、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山市铭兴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福荣、蓝芳莲、李艳、吴天政、谢岳军、廖燕青、何伟东、何丽燕、李慧铭、刘伟仙、陈泊辰、刘秋梅、黎温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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