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716号 珠海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石化供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宏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石化供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7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