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辖终499号 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廖亚辉、徐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辖终49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辖终499号 廖亚辉、徐海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廖亚辉、徐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辖终49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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