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辖终498号 中山市石岐区致远五金经营部: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致远五金经营部、廖江、廖亚辉、徐海燕、廖彩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辖终49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辖终498号 廖江: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致远五金经营部、廖江、廖亚辉、徐海燕、廖彩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辖终49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辖终498号 廖彩伶: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致远五金经营部、廖江、廖亚辉、徐海燕、廖彩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辖终49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辖终498号 廖亚辉、徐海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原审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致远五金经营部、廖江、廖亚辉、徐海燕、廖彩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辖终49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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