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19号 董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栏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横栏支行)与被告中山市添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柏公司)、胡金海、杨雄柏、林建坤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添柏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商行横栏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2800000元及合同期内利息32536.19元、罚息、复利、律师费190000元;2、农商行横栏支行对本案抵押物的处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胡金海、杨雄柏、林建坤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农商行横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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