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7004号 陈卫宏: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嫦与被上诉人梁观理、原审第三人徐海浪、欧阳小恒、中山市南朗镇蓝鑫五金拉丝厂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70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李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7004号 中山市南朗镇蓝鑫五金拉丝厂: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嫦与被上诉人梁观理、陈卫宏及原审第三人徐海浪、欧阳小恒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你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无法送达且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70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李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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