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503号 周木清、蔡色妃: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周木青、蔡色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周木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4月5日的贷款本息458161.78元(包含贷款本金390043.6元、利息47564.32元、罚息14564.61元、复利5989.25元)及罚息[以本金390043.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的逾期利率(即月利率1.5%水平上加收30%)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正常利息47564.3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的逾期利率(即月利率1.5%水平上加收30%)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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