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439号 王德望: 本院受理上诉人比亨饰品(中山)企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4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033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033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王德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比亨饰品(中山)企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22667元;四、驳回比亨饰品(中山)企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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