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377号 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詹云发、邹云辉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撤离工商登记地址且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二、邹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詹云发清偿借款本金352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邹云辉上述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36元,詹云发承担7236元,邹云辉、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236元,由詹云发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377号 邹云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安业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詹云发、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二、邹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詹云发清偿借款本金352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邹云辉上述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52236元,詹云发承担7236元,邹云辉、云浮市南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236元,由詹云发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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