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民初91号 黄焯添、柯锦辉、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黄杰: 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升支行与被告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黄焯添、原少权、黄杰、柯锦辉、张华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粤20民初91号民事判决。张华胜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和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上诉要点:1.撤销(2016)粤20民初9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撤销(2016)粤20民初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为中农信(东升)高低借字[2013]第0057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农信(东升)保字[2013]第054号《保证合同》、《中山市鸿成上商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与案涉抵押无效;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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