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874号 被上诉人:陈发有: 本院受理上诉人万亮与被上诉人陈海燕及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7651号民事判决;二、陈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万亮返还87970元及利息(以8797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万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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