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592号 邓红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建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邓红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孙建礼支付货款118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