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811号 中山市小榄镇刘氏纸类制品厂、杜锡标: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西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小榄镇刘氏纸类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2771.5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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