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71号 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彭萍暖: 本院受理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彭萍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派员到你们住所地送达,因你们下落不明,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7日9时0分于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胡怡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卢俊廷、张荣组成,由杨沛坤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