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4677号 肖卫宋: 本院受理上诉人钱柱、广州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雷伟及被上诉人劲霸心赢销服装(上海)有限公司、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4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83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83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钱柱与广州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3月16日解除; 三、广州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钱柱租赁保证金40000元; 四、广州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钱柱经济损失41224元; 五、驳回钱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78元, 由钱柱负担10978元,广州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评估费8710元,由钱柱与广州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各自负担4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8元,由钱柱负担10978元,广州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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