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6036号 何海荣: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琴凤与被上诉人袁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6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746元给王琴凤;四、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何海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5034元给王琴凤;五、驳回王琴凤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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