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3090号 中山市鸿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谢陆山与你单位以及刘云洪、陈洁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谢陆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刘云洪偿还借款本金1252502.68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刘云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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