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34号
邹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阜新市御龙置业有限公司、蔡炳良与你、盛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海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阜新市御龙置业有限公司、蔡炳良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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