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终5131号 深圳市忆达诗电子有限公司、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山市金诚胶业有限公司与汪晓春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金诚胶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由上诉人中山市金诚胶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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